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有关未有收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的新指引

自2018年4月30日引入新的上市制度以来,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迄今已有16家此类公司登陆联交所。联交所在审视《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简称“第18A章”)后,联交所更新了两份指引信(HKEX-GL92-18和HKEX-GL85-16),以阐明其在关于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以及现有股东在第18A章IPO中认购股份的相关问题上的立场。此外,联交所于2020年4月29日还发布了新的指引信(HKEX-GL107-20),为第18A章项下的上市申请人就上市文件中的披露事宜提供进一步指引。

本客户简报将从以下各方面阐述联交所补充指引的重点:

  1. “通过概念阶段”和12个月研发期的上市适合性标准在上市申请人经外购许可或购买的核心产品上的应用;
  2. 评估适合性标准分别对具有已商业化的核心产品、医疗器材产品或未有监管或外部目标的“其他生物科技产品”的上市申请人的适用;
  3. 现有股东在第18A章首次公开招股时的股份认购权利;
  4. 对第18A章项下的上市申请人授予回拨豁免;
  5. 在招股说明书中加强披露上市申请人的竞争形势、与主管当局的沟通、管线产品以及IPO前投资的估值和背景的要求;和
  6. 上市申请人的已商业化核心产品、罕见病药物或创新疗法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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