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巡回法庭将强生的Remicade反垄断索赔提交仲裁

我们之前持续报道了辉瑞与REMICADE(英夫利昔单抗,infliximab)制造商强生之间的反垄断诉讼,以及零售商Walgreen and Kroger Co.和Remicade的直接和间接收购者提起的相关反垄断诉讼。这些案件普遍指控,强生通过对保险公司和供应商的反竞争捆绑和回扣惩罚,将辉瑞的英夫利昔单抗生物类似药排除在市场之外,导致价格虚高。上周五,第三巡回法庭裁定,其中一名直接购买人因分销合同而提起的反垄断诉讼须接受仲裁。

REMICADE的直接采购商和批发商Rochester Drug Cooperative(RDC)声称,强生的反竞争行为导致RDC需要为某一份分销合同项下购买的产品支付人为抬高的价格。合同中包含“争议解决”条款,在相关部分中规定:

4.21争议解决。(a)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母公司、子公司或由本公司或经销商共同控制的关联公司的任何争议或索赔(“争议”),应首先提交调解,根据美国仲裁协会(“AAA”)的商业调解程序进行……

(b)任何不能在45天内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应根据AAA的商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联邦仲裁法》(9 U.S.C. §1 et seq)。

地区法院认为,RDC的反垄断索赔在本协议项下不可仲裁,因为它们“与本协议分离,并且无法根据本协议解决”。

然而,上周五,第三巡回法庭裁定,RDC的反垄断诉讼请求确实“源于或与”分销合同有关,并发回仲裁。第三巡回法庭发现,由于“RDC投诉的严重后果是,强生的反竞争计划‘使其能够以人为抬高的价格出售其品牌的英夫利昔单抗产品’”,“唯一可能导致RDC受损害的,是其支付强生购买其Remicade的价格。”因此,“RDC的反垄断主张‘无容置疑与协议相互关联’,因为RDC签订了包含人为抬高价格的协议,因而引起索赔的事件。

在考虑用新泽西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来审查仲裁条款是否适用时,陪审团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联邦法律“可能会倾向于仲裁”,包括“当州解释原则未能规定明确结果”或在优先的情况下。然而,“适用的州法律管辖一项仲裁条款的范围……在初审中。”因此,法院应用新泽西州法律,裁定该争议应受仲裁条款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