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FDA关于互换性的指引现已公布

FDA于本月发布了题为“证明与参考产品可互换性的考量”的指引。该指引旨在“帮助开发商证明拟议的治疗性蛋白质产品可与参考产品互换,以便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PHS法案”)第351(k)条提交上市申请或补充申请。因此,该指南“专注于治疗性蛋白质产品”而不是所有生物制品。

该指引概述了证明与参考产品可互换性的重要科学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 支持显示可互换性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 设计和分析替换研究或研究的考虑因素,以支持可互换性的证明
  • 关于替换研究中的比较产品的考虑因素
  • 为拟议的可互换产品开发演示文稿,容器封闭系统和交付设备组成部分的简要考虑因素

该指引指出,FDA“在评估可互换性时,打算考虑开发商提供的全部证据。上面提到的“替换”研究是为了解决PHS法案第351(k)(4)(B)节而进行的研究。本部分要求FDA在评估拟议生物类似药的可互换性时确定以下内容:(1)拟议的生物制品是否“与参考产品生物相似”;(2)拟议的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预期在任何患者中产生与参考产品相同的临床结果”;和(3)“对于在个体中施用超过一次的生物产品,在安全性或交替或切换之间的效力降低的风险生物产品和参考产品的使用不大于使用参考产品而没有这种交替或替换的风险”。该指引指出,满足最后一个考虑因素的研究(“转换研究”),通常应评估是否在参考产品和建议的可互换产品之间切换将影响临床反应的安全性或反映的功效。除此之外,通过评估转换是否导致免疫原性和PK和/或PD(如果可用)的差异,与不转换相比。因此,比较产品不仅仅用作为对照品,而是用于包括主动替换和非主动替换的替换研究中。指引说明鼓励开发商在产品开发早期联系FDA讨论替换研究过程的设计,包括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以支持使用非美国许可的比较产品支持替换研究中产生的数据,以支持可互换性的证明。

在关于该指引的新闻稿中,FDA食品和药品代理专员Norman Sharpless博士表示,该指南“将通过为’可互换’生物制剂的途径提供最终指导,从而有助于促进生物市场的竞争,可以在没有开处方者的情况下替代,类似于仿制药在为患者开处方时常规替代品牌药物”。代理专员Sharpless还讨论了该指南将来如何适用于胰岛素生物类似药,并指出:

“另外,对于数百万患有糖尿病的美国人而言,最终可互换性指引将有助于使生物类似药或可互换胰岛素产品在未来上市。目前尚无批准的胰岛素产品可在药剂层面替代。但是,根据BPCI法案,在2020年3月23日,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批准作为药物的胰岛素和其他生物制品将被视为根据PHS法案获得许可和监管的生物制品。在此过渡后,FDA将能够获得符合PHS法案要求的生物类似药和可互换胰岛素产品的许可,今日的指引将帮助开发商寻求此类产品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