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生物类似药商业秘密案中对喜康生物颁布初步禁令

如我们此前报道,基因泰克(Genentech)于2018年10月对台湾生物类似药开发商喜康生物(JHL Biotech,Inc.)和数名个人被告提起了商业秘密盗用、计算机欺诈、违约和其他索赔的诉讼。所谓的商业秘密涉及基因泰克的几种产品:Rituxan®(利妥昔单抗),赫赛汀Herceptin®(曲妥珠单抗),阿瓦斯汀Avastin®(贝伐单抗)和Pulmozyme®(dornase alfa)。基因泰克特别声称被告盗用了与生物制品的制造和开发相关的商业秘密,以推进其竞争对手的生物仿制药产品的研发。基因泰克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了一项初步禁令动议,其中包括命令禁止喜康生物和个人被告使用基因泰克的商业秘密并强迫被告归还基因泰克的所有机密信息。被告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多项动议,以法院缺乏对喜康生物的属人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根据FRCP 12(b)(6)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商业秘密索赔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以及等待刑事案件判决而请求法院暂停本案民事审理。

Alsup法官于 2019年3月5日就这些动议发布简单判决。法院部分批准部分拒绝了被告请求驳回和暂停案件的动议,批准了基因泰克临时救济的请求,并要求基因泰克提交5000万美元保证金。

具体而言,法院就被告的动议作出如下裁决:

  • 拒绝喜康生物因缺乏属人管辖权而请求驳回的动议;
  • 部分批准并部分拒绝个人被告根据FRCP 12(b)(6)提起的因未能充分证明不当使用商业秘密诉讼请求而提起驳回起诉的动议;
  • 批准个人被告的动议,驳回共谋盜用商业秘密诉讼请求并不得再诉;
  • 批准动议,驳回基因泰克对部分被告的故意干涉合同关系的普通法诉求以及协助和教唆基于诉讼时效违反忠诚义务,但允许基因泰克修改诉求;
  • 批准动议,驳回基因泰克对一名被告因违反义务而违反忠诚义务的主张并不得再诉;
  • 拒绝喜康生物根据FRCP 12(b)(6)提出的请求驳回计算机欺诈索赔的动议;和
  • 批准个人被告保留暂停案件的动议,以便基因泰克不会从任何个人被告身上发现证据用于刑事诉讼,但拒绝了喜康生物保留暂停案件的请求。

关于基因泰克的临时救济请求,Alsup法官认为“基因泰克已经确立不当使用商业秘密诉讼请求的所有因素,有理由给与其某些临时救济。”具体而言,法院认为,在基因泰克支付5000万美元保证金时,将享有以下临时救济:

  1. 被告被禁止在基因泰克关于商业秘密的声明中使用或披露任何基因泰克文件(“基因泰克商业秘密”);
  2. 被告不得出售,营销,商业化或销售任何使用基因泰克商业秘密或受益于基因泰克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
  3. 在基因泰克提交保证金的21天内,被告应保留并返回基因泰克(或法院)所有基因泰克商业秘密的副本,摘录和摘要;
  4. 在基因泰克提交保证金的42天内,喜康生物被告必须:(a)进行调查并确定被告在基因泰克商业秘密中披露任何信息的所有个人和实体; (b)详细说明喜康生物采用的协议,方法和/或流程是否“跟踪基因泰克商业秘密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c)准备一份记录,以确定某些被告“是否已向喜康生物被告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供应商或顾问提及任何基因泰克机密,专有或商业机密信息”。

法院指出,该判决“允许继续进行监管审批的所有工作”,但如喜康生物未首先获得法院许可,不得向任何监管机构,医院或实体披露任何基因泰克商业秘密。法院还命令基因泰克提供记录“解释基因泰克公开基因泰克商业秘密的程度 – 包括(1)所有人和/或实体(例如供应商,监管机构,医院) 基因泰克向谁公开了上述任何文件,以及这些人和/或实体是否受到保密协议的约束,以及(2)基因泰克所披露的所有文章,演示文稿,专利,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类似出版物第三方任何上述文件或其中包含的任何重要部分。

敬请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